(2024)粤0803民初230号公告

时间:2024-04-14 14:39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230号

罗佳雄:

原告陈保琼与被告罗佳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保琼各项经济损失18022.66元;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保琼各项经济损失1956.08元;三、驳回原告陈保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4元,由原告陈保琼负担363.58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91.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担20.84元。原告陈保琼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2.82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1.9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8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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