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803民初3734号公告

时间:2024-04-10 14:38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3734号

林伟桃:

原告许教裕与被告林伟桃、高安市福莱汽运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袁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许教裕各项经济损失303922.04元;二、驳回原告许教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39元,由原告许教裕负担561.41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2883.98元;鉴定费9934元,由原告许教裕负担1618.7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8315.3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883.9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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