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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霞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时间:2014-06-22 17:3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霞法民二初字第114号

原告张志鹏。

委托代理人黄江辉,叶铨红,均为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华炳。

委托代理人陈思源。

被告陈思源。

第三人陈尧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鹏诉被告陈华炳、陈思源、第三人陈尧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王 金

审   判  员  黄    毅

审   判   员  蔡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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