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03民初3948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2-01-10 09: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803民初3948号

陈珍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陈珍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珍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8168.52元,并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267195)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陈珍福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750元,被告陈珍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75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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