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433号 原告陈焕杨。 被告李福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焕杨诉被告李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焕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判 员 员 吴 嘉 嘉
二0一四年十月 八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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