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728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04 11:06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肖胜鹏、叶振辉、陈学明、陈泉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肖胜鹏、叶振辉、陈学明、陈泉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72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胜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4年2月17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8799.42元、利息13815.85元、违约金540.78元及手续费39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叶振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4年2月17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8815.47元、利息694.14元、违约金503.83元及手续费215.91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陈学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4年2月17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8930.93元、利息1298.21元及违约金295.05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四、被告陈泉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止2024年2月17日拖欠的信用卡本金34661元、利息3186.44元、违约金2019.38元及手续费1119.33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1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信用卡贷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31元,由被告肖胜鹏、叶振辉、陈学明、陈泉耿各负担143.11元、27.87元、31.55元、397.7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600.31元,被告肖胜鹏、叶振辉、陈学明、陈泉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各交纳143.11元、27.87元、31.55元、397.7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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