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496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10 10:20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496号  

湛江贵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恩惠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贵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日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湛江贵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恩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705.2元及违约金(以407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限被告湛江贵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恩惠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7元,申请费590元,合计1824.7元,均由被告湛江贵丰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24.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24.7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四月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