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102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18 10:06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02号

冯少华: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少华、冯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少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3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2日的违约金以593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438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23%计付)。二、被告冯晓明对被告冯少华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晓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少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5.52元,财产保全费694.21元,合计2179.73元,由原告负担195.11元,被告冯少华、冯晓明负担1984.6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84.62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84.6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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