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98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08 10:05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98号

黄敬:

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一深、黄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一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661.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自2023年10月1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黄敬对被告李一深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一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4.4元,财产保全费1874.8元,合计7239.2元,均由被告李一深、黄敬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239.2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239.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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