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日成: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56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日成: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1.56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刘强水产加工经营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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