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智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99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智健: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1.99元,由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合鑫蔬菜批发部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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