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青: 本院受理原告庄有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有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91.81元,原告庄有亮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45.91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青: 本院受理原告庄有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4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有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91.81元,原告庄有亮可向本院申请退回145.91元。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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