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84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01 14:56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林晓冰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8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晓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06.84元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1359.99元,合计8566.83元,并支付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以尚欠的费用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晓冰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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