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83号 李易飞: 本院受理原告何强诉被告李易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易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强支付货款313644元及利息(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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