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224号 林国锋: 本院受理原告陆俊旭与被告林国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0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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