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843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4-02 11:13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843

余梅玉、吴志煜、吴梦琪、吴可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余梅玉、吴志煜、吴梦琪、吴可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吴达余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在线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020120210293609)于2024年2月20日到期;限被告余梅玉、吴志煜、吴梦琪、吴可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吴达余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3月13日止的贷款本金210000元、利息17485.17元,并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余梅玉、吴志煜、吴梦琪、吴可莹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担2328.43元。被告余梅玉、吴志煜、吴梦琪、吴可莹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本院交纳2328.4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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