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235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3-17 16:41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235号  

何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蔡海成与被告何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何智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海成支付货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蔡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42元,由原告蔡海成负担100元,被告何智伟负担211.4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1.4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1.42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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