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421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3-18 16:58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421

郑宗辉、冼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兰诉被告郑宗辉、冼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0803 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郑宗辉、冼小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庆兰支付货款280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尚欠货款1232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3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其中以尚欠货款157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1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庆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8元、申请费313元,合计575.58元,由被告郑宗辉、冼小宁负担564.76元,原告黄庆兰负担10.82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64.76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64.7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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