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803民初3538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3-05 11:38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3538号之一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子华、陆大娟、欧碧慧、陈文凤、朱江波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子华经济补偿金17000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大娟经济补偿金65000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碧慧经济补偿金30525元;四、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文凤经济补偿金33341.99元;五、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江波经济补偿金47760元;六、被告南方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年三月五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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