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610号之二 尤平、尤秀珍: 原告张蕾珍与被告吴福,第三人吴宝珍、尤平、尤秀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张蕾珍不服本院(2023)粤0803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2月5日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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