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752号 吴思华、徐妙云: 本院受理原告余斌辉与被告吴思华、徐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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