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1号 陈雄伟: 原告黄建明与被告陈雄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雄伟赔偿原告黄建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合计人民币5311.11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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