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803民初71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2-02 15:27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71号

陈生、李丽冰: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陈生、李丽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生、李丽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6424.13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公摊水电费2238.01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但以6424.13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合计116.38元,被告陈生、李丽冰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陈生、李丽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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