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梅、谢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梅、谢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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