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87号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润广告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东润广告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14304元;2、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东润广告策划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77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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