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93号 林炳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与林炳生、许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3.17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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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93号 林炳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与林炳生、许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3.17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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