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803民初3211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4-01-08 11:32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3211号

林明余

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林明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林明余向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二、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再从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划扣款项为被告林明余偿还贷款本息;三、驳回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3.57元,由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3.57元,被告林明余负担1000元。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00元,被告林明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00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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