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803民初2969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3-12-28 11:31来源:未知 作者:zjycsp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2969号

陈如耀、陈秀珍、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如耀、陈秀珍、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如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1514.44元及支付逾期罚息(截止2023年9月7日的逾期罚息为16996.44元,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31714.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逾期罚息);二、限被告陈如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200元、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陈秀珍、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如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如耀追偿;四、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登记在被告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粤G48425号和粤G27875号车辆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2.04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6.38元,被告陈如耀、陈秀珍、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075.66元。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受理费8075.66元,被告陈如耀、陈秀珍、陈伟荣、湛江荣耀旺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8075.66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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