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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利剑】“软暴力”也是暴力

时间:2023-05-17 10: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即使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软暴力”也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近期,霞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系列犯罪案件经湛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为我们揭开了“软暴力”的面纱,值得警惕。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为垄断小区装修业务,凭借当地黑恶势力恶名、宗族势力,逐步形成了以陈某为核心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谋取不法利益,除了实施强占房产的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外,还通过与小区物业人员勾结,打着规范管理旗号增设出入证、高空作业证,限制、阻碍其他商家、工人活动,但为犯罪集团内部人员开通“绿色通道”。该犯罪集团除安排人员巡查、驱赶其他从业人员进入小区提供正常服务外,还通过言语威胁恐吓业主、堵塞业主家门口锁孔、阻碍材料搬运安装、禁止雇佣他人提供搬运服务等手段,强迫业主向其购买装修材料和服务,从而垄断了小区装修业务。

霞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犯罪手法不断变换,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暴力手段逐渐摒弃,取而代之的是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手段。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属于“软暴力”,等同于“硬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值得被科以刑罚。

本案中,该犯罪集团人员通过堵门阻工、驱赶从业人员、派员巡查、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垄断装修业务,实际上已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致使业主被迫接受材料买卖和装修服务,扰乱了小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参照《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此外,“软暴力”主要作用于心理,并非只是作为黑恶犯罪的违法犯罪手段,同时也多发于家庭、网络、职场和校园等场合,譬如网络上的“键盘侠”、校园里的孤立及传播谣言等,要警惕此类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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