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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进校园 化解纠纷促和谐

时间:2023-03-29 09: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前,霞山法院与霞山区友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诉前联调+司法确认”快速化解纠纷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霞山区某小学几名一年级学生课间在校园玩耍、追逐时,其中两名学生拉扯另一名学生致其摔倒受伤。校园伤害案件,家长往往因为小孩的受伤而情绪激动,如果双方纠纷解决没有达到预期,不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家长和学校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为妥善化解纠纷,霞山法院联合友谊街道对该案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校园打闹.jpeg


针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调解员耐心向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释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深入了解双方的调解意愿及顾虑,找到了解决矛盾的切入点,情法理有机结合解开各方心结,希望家长考虑到玩耍嬉闹是小孩的天性,几名小孩系同班同学,又是因无心之失所造成,学校和家长能够友好协商。

经过多次联动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学校及两名家长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对另一名学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随后,各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霞山法院立案庭陈星宇法官立即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当场指导当事人进行了司法确认和制作司法确认裁定书。最终,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司法确认有没有法律效力?”在调解时,有家长询问道。立案庭法官耐心回答“申请司法确认效率高、不收费,司法确认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学生认知水平、自控能力、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因此,家长、学校要加强开展安全教育,做好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让未成年学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校园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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