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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纪事件凸显加快“三化”建设紧迫性

时间:2014-06-26 11:2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近期发生的上海市高级法院多名法官违纪事件,“令法律失去尊严、令司法蒙羞、令正义受损”,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我们纵观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此事件的批评谴责,痛心叹息于司法形象受挫、司法公信受损之余,查找此事件深层次原因,我们深切认识到必须坚定决心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加快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才能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才能贯彻新时期党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才能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此次事件深刻反映了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诉求的强烈关注。此次事件的引爆,源于一个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认为案件处理不公,认为案件可能受到非法干预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经过精心策划准备,用了一年多时间跟踪上海高院赵明华,收集其涉嫌违纪的证据。司法裁判的结果关乎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影响当事人的切身权利,触动当事人的内心情感。诉讼双方利益权利的对立冲突,公民权利意识、维权意识、法治意识的提高,多元社会结构下多元利益诉求和权利表达,决定了当事人对自身现实利益的强烈关注、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


   此次事件深刻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官职业的社会定位。在事实、证据基础上,依法适用法律,坚守法律和良知,充分保障包括程序权利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排除非法干扰和不正当影响,公正处理每一个案件,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要求,对法官职业的社会定位。爱之深,责之切。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论职位、论权势,涉案人员只是处级干部,与近期反腐落马的多名省部级党政高官不可比肩;论危害、论后果,接受异性陪侍乃至嫖娼,与贪污受贿不能并论。社会舆论和公众反应却远远超出了普通公职人员的贪腐案件,远远超出了其他社会行业违反职业道德事件。因为期盼公平正义,所以痛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因为热望法治,所以不能容忍对法律的亵渎;因为对司法寄予了深情的关切,所以对法官近乎苛责。“不能恪守道德,如何秉持正义”,法官的形象关涉法治的信仰,法官的操守体现司法的品格。公众对法官提出了极高的道德伦理要求,公众赋予了法官不同于普通公职人员和普通社会职业的特殊的符号象征和强烈的标签意义。


   此次事件深刻反映了国内外对法治环境软实力的深度关切。在任何现代国家,司法都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都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载体、正义的守护神、法治的奠基石。法官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都是社会公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评价标准。法治梦既是中国梦的一环,更为中国梦护航。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对法院工作、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法治环境、法治软实力对于服务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局、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权利表达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事件涉及高级法院多名中层在职领导干部,公众一时哗然,事件迅速发酵。国内外各种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不仅有损上海法院、上海城市的形象,也抹黑全国法院、全国法治软环境。此次事件对法院司法事业的伤害、对法院司法公信的打击、对公众法治信心的冲击,负面影响难以弥补。


   此次事件充分暴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制约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近年来,一方面,社会矛盾高发,大量冲突纠纷引发的案件涌入法院。不堪重负的法院对社会的供给几乎已达极致,却没能契合公众的期望。涉法上访居高不下,暴力抗法时有发生,舆论传媒质疑不止,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备受挑战。执政党、公权力机关、社会公众乃至司法官员自身似乎都不满意司法现状。另一方面,法院自身为解决司法现实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工作思路、司法理念、工作措施、基层基础、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因受制于体制机制障碍,受制于历史包袱,并未从根本上彻底扭转被动局面。此次事件充分暴露了当前法院工作的基本矛盾,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以及党在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此次事件中,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仍然不愿服判息诉,司法权威无存;事件发生后,公众从违纪法官的道德品行进而质疑各自经办案件的正当合法,公众从违纪人员进而质疑到整个法官群体的道德伦理,司法公信极其脆弱;严肃的党纪政纪处理,持续的道德谴责舆论批判,从反面反映了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的法治需要、法治期望、法治追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既表现为案件质量效率尚有提升空间,也表现为司法权运行机制不完全符合司法规律,更表现为法官群体的法治信念、业务能力、道德操守仍需提高,个别法官及法院公职人员业务能力低下、法治理想动摇、伦理道德丧失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影响法院司法能力的各种因素中,人是最重要最核心最基础的因素。党和人民群众的法治需要、法治期望、法治追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制约法院工作的发展。改变司法作风,塑造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实现司法公正将是长期的工作目标。


   此次事件凸显加快法院队伍“三化”建设的紧迫性。此次事件发生后,部分同志对于要不要继续深化司法改革,要不要继续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产生了怀疑观望思想;部分同志认为社会公众对于法院工作、法官素质过于苛责,对今后的司法工作产生了畏难退却情绪。问题已经展现暴露,困难已经摆在面前,回避无助于问题的解决,退却只能丧失发展的机遇;安于现状、放任自流更是对人民司法事业的极端不负责任。只能查找原因,解决问题,克服困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深刻反思此次事件的发生,不难发现,法院队伍法官队伍当前存在的问题,有着历史、社会、制度设计、工作机制等深层次原因;不难发现,无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院等同于普通党政机关、把法官等同于党政普通公职人员的制度设计违背了司法规律;不难发现,长期以来单纯依靠增量投入的队伍建设模式已经难以为继。新时期、新环境、新形势、新要求,现阶段加强队伍建设必须回归司法规律,必须切合法官职业的社会定位,必须回应党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期待。推进“三化”建设,从制约法院司法能力的最基础最核心最重要的因素出发,提升法官队伍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对于推进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防止司法人才的大规模流失,扭转当前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对于法官队伍法院队伍的真正关心爱护。


   ——必须加快推进法官正规化建设,切合法官职业的社会定位,凸显法官职业特殊性。通过准确把握法官职业的社会定位,准确把握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尊重法院工作的客观规律。一方面,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从国情和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出发,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及配套措施,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才队伍合理布局。使法官职业定位区别于普通党政公职人员、区别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后勤辅助人员,更区别于社会非公职人员,提高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从组织机构设置、法官职责权力、法官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改革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政化管理机制,拓展法官队伍法院队伍的职业前景、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完善法官职业行为准则、法官职业监督机制、惩戒机制,实现司法与党政、传媒、社会的良性互动。把司法权的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坚持党对司法事业的领导,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当事人和传媒、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法官队伍法院队伍清正、清廉、清明。


   ——必须加快推进法官专业化建设,切合司法职业的法律性,凸显法官的专业能力道德品行。通过改革法官遴选、培养、任免制度、一方面把具有坚定法治信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技能突出、道德品行高尚、敢于担当的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中来,另一方面加强专业化建设,提升业务能力和司法水平,建立适当的淘汰机制,倒逼现有法官群体提升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法律伦理等综合素质,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在制度设计、工作机制等方面凸显法官职业的法律性,把法官打造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中知识最广博、实践经验最丰富、专业能力最强、道德品行最高的群体,使法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帝国的王侯”,进而以法官为核心,打造具有共同法治理念、共同法治话语、共同法律技能、共同法律伦理的法律共同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尊重司法规律,依法正确履行司法职能,通过法官、法律共同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实现党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


    ——必须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稳定法院队伍,确保司法廉洁,防范司法腐败。此次事件对法官队伍法院队伍冲击极大。事件发生后,法官群体备受责难承受重压,负面情绪严重。享受科员的待遇,拿民工工资,却要干哲学家的活,操菩萨的心,忍受对神的苛求,职业发展空间狭窄,责任风险与待遇保障不相匹配,法官的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如果司法环境得不到提升,职业前景得不到改善,职业空间得不到拓展,部分法官将用脚投票,不排除发生司法人才大规模流失的可能,尤其是经济、文化发达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城市群、各省会城市。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改革法官职业保障、身份保障、风险保障,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官制度的同时,积极推动法官职级待遇、薪酬福利等职业保障有关规定的落实,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从制度上消除对司法权不必要的干预和不正当的影响,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能够只服从于法律与良知。使法官的身份、待遇与责任、风险相适应,以职业前景和发展空间激励法官,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人才流失的问题,从根本上实现法官队伍的廉洁,防止司法腐败。


    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强烈热切,顺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人民群众的法治期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既是压力,更是动力与助力。党和人民的法治要求、法治期望、法治追求是人民司法事业不断进步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动因。只有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加快推进法院“三化”建设,才能破解当前发展困局,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刘仕毕2013年8月7日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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