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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山制造销售假食盐案今日宣判

时间:2014-06-16 21:5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图片摄于5月30日开庭)

      自2010年6月份起,被告人庞×腾和王×(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盐务局相关许可情况下,租湛江市霞山区新村南六横巷106号开设非法食盐加工窝点,以工业盐及其他用盐冒充食盐进行加工包装并销售。期间,被告人庞×腾介绍两名女工蔡×珠、陈×辰到该窝点加工分装假食盐,并多次向冯×销售假食盐,冯×购入假食盐后再转售给小商店及市场小贩。2011年9月24日,湛江市盐务局接举报后,联合湛江市公安局,前往该地下食盐加工窝点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庞×腾、包装女工蔡×珠、陈×辰,以及前来窝点购买食盐销售的冯×。当场缴获走私粗盐216包合计10.8吨、假冒精制盐648包合计32.4吨、假冒精制盐(小包装)46包合计2.3吨、假冒海水自然精盐(小包装)16箱合计0.32吨,总计45.82吨。另缴获包装机2台、假冒小包装自然精盐袋1700个、假冒小包装精制盐袋7200个、旧小包装精制盐袋85个、大包装编织袋200条。破案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检测,查获的假冒盐制品的碘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而涉案45.82吨假食盐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6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庞×腾归案后,于2011年10月28日向公安机关检举陈×飞在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非法经营食盐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则根据该线索查获陈×飞非法经营食盐919.85吨,并于2011年11月8日对陈妃×立案侦查。

霞山区人民法院快立快审,于5月30日在该院公开审理庞×腾制造销售假食盐此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三打案件”。

      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庞×腾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食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工业盐及其他用盐冒充食盐进行加工、销售,非法经营食盐45.82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腾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参与非法经营食盐的犯罪活动,是主犯。被告人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假冒盐制品45.82吨及包装机2台、盐袋、编织袋等物品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庞×腾不服,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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