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803民初942号

时间:2018-11-14 11:0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0803民初942号   

 

陈康荣、陈珍辉、胡红彬

本院受理原告吴喜春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80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吴喜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喜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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