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湛霞法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黎剑华,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伟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湛江喜玛拉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94064.2元给申请执行人黎剑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经向车管所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与依据,经查被执行人湛江怡和置业有限公司拥有多间商铺,因另案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粤G47738,因无法查控而无法处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湛霞法执字第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维 审 判 员 许 荣 春 审判 员 张 春 民
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 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