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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2号

时间:2016-10-18 15:4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霞山海滨支行申办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是:XXXXX,同年12月14日领用该卡。截至2014年9月2日,林某某持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01124.94元人民币,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68195.51元人民币,本息合计169320.45元人民币。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林某某仍不还清透支款。案破后,林某某已退还全部欠款。

另查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于2014年10月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唐某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还款证明,谅解书,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01124.94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已退清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被害单位的损失已被挽回,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林某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仁

审  判  员  陈 军 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星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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