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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92号

时间:2015-12-31 15:3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92号

原告马海文。

被告林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文诉被告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受理费6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审  判  员    韩    剑

审  判  员    吴 嘉 嘉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丽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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