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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邀请当事人对案件廉政与作风监督的 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4-06-22 18:0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为加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提升司法公正水平,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根据省高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院立案、信访、审判和执行部门。

二、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方式包括发送邀请监督卡、手机短信回访以及满意度测评。

第二章  邀请监督卡

三、邀请监督卡监督是指由立案部门和案件承办部门向案件当事人发送邀请监督卡(附件1),邀请案件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司法行为、司法廉洁、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邀请监督卡发送工作坚持案件当事人“人手一卡”的原则。凡单独立案号的案件,均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发送邀请监督卡。

五、邀请监督卡发送工作,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六、采用特快专递发送邀请监督卡的,应当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注明。

七、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中的涉外案件当事人,可以不予发送。

八、邀请监督卡的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应当随案件材料装订入卷宗。

第三章  短信回访

九、短信回访监督是指案件办结后,短信回访系统根据业务部门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的案件当事人手机号码发送回访短信,由案件当事人通过回复短信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司法行为、司法廉洁、司法作风等方面作出评价。

十、为确保短信回访及时、准确,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应当在结案前,通过“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中“当事人信息”的“联系电话”项准确录入案件当事人的手机号码:

一审案件原告、二审案件上诉人、执行案件申请人、再审案件申请人(申诉人)等提起诉讼方当事人,以及再审审查案当事人的联系信息(手机号码)由立案部门负责录入。

一审案件被告、二审案件被上诉人、执行案件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应诉方当事人,以及再审案件中除前项规定的申请人(申诉人)外其他当事人的联系信息(手机号码)由审判、执行部门负责录入。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联系电话”项,应当录入被告人近亲属手机号码。无法获知的,应当录入辩护人手机号码。

未按上述规定录入案件当事人手机号码的,跟案书记员应当填写《案件当事人手机号码无法录入情况说明》(附件2),由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审核,并附卷备查。

基层法院移送中院的案件,基层法院应当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信息表》(附件3),随案件卷宗一并移送。

十一、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结案后,应当及时在“法院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结案操作,短信回访系统根据“结案”信息,通过手机平台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回访短信。

第四章  满意度测评

十二、满意度测评是指在信访和立案窗口、审判庭设置满意度测评器,在当事人办理信访投诉、诉讼事务或参加庭审后,通过点击满意度测评器对本院工作人员诉讼服务水平、司法行为、司法廉洁、司法作风等方面作出评价。

十三、测评工作坚持“客观、自愿、真实”的原则。由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愿参与满意度测评。

刑事案件由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征求被告人意见后测评。

十四、测评工作由办理诉讼事务或执行司法公务的相应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庭审结束后,应当提醒当事人进行评价。

审判长对合议庭庭审活动的测评结果负主要责任。

十五、测评工作仅针对当次工作进行评价,一个诉讼主体只允许点击一次。

第五章  其他

十六、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执行本办法负有监管责任,并应指定具体人员作为本部门执行本办法的联络员。

十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集评价信息,并予以通报。

十八、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执行本办法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存在违纪行为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办法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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