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审判文书 >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04号之二

时间:2015-12-11 16:3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04号之二

原告潘希暂,男。

被告樊铭,男。

委托代理人崔春燕,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舒,女。

委托代理人谭渊,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希暂诉被告樊铭、陈艳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希暂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潘希暂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代理审判员   韩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嘉 嘉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