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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时间:2015-12-11 16: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39号

原告陈玉贞,女。

被告陈发成,男。

被告陈余敏,女。

被告杨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贞诉被告陈发成、陈余敏、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贞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陈玉贞负担。

        

 

 

审  判  长    何    涛

代理审判员    韩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嘉 嘉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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