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泰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周锦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2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3月9日下午15点在本院五楼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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