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机制 第一条 本院与政府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仲裁委等部门机构联动成立调解组织,将诉讼服务站前移至村庄、社区并派员驻点,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进入诉讼途径的纠纷数量。 第二条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民商事纠纷诉讼,立案工作人员应进行审查甄别。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或不宜调解的以外,对未经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对经过基层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等调解组织调解不成功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联调工作机制解决纠纷。 调解分为: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当事人可选择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下列纠纷可在立案前进行诉前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原告方同意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立案工作人员应进行立案预登记,但暂缓立案受理,告知和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联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并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