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47号 杨仁旺: 本院受理原告陈义琪诉被告杨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杨仁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义琪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8元,由被告杨仁旺负担。被告杨仁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2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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