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03民初1066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1-06-29 14:4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066号

湛江粤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祥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粤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湛江市祥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20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实际未退工程款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1日起至被告退回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8元(原告湛江市祥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湛江粤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于被告湛江粤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湛江市祥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则可以向本院申请退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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