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958号 林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能诉被告湛江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被告华信公司、林志明共同向原告赔偿钢材代偿款利息损失572万元(按本金650万元的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2.华信公司、林志明共同赔偿(2017)粤0803民初1770号案的案件受理费损失102320元给原告;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华信公司、林志明共同负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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