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803民初965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1-06-16 16:05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2021)粤0803民初965号

黄周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观远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按]字[湛江分]行[第一]支行[2016]年[520]号)项下贷款于2021年3月26日到期;

二、限被告许观远、黄周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12月10日的贷款本金1799418.26元、利息6628.5并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被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许观远上述第二项的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许观远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7.21元,由被告许观远、黄周健、湛江广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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