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803民初698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1-07-02 11:1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宁波诉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80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宁波支付货款4829366.78元和违约金2318098.05元及支付以4829366.7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尚欠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杨宁波货款中的4148482.78元和违约金1991273.73元及以4148482.78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宁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80.64元(原告杨宁波已预交),其他费用300元,由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53672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300元,由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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