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461号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女,汉族,个体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4]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庞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庞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付 兰 审 判 员 陈 丽 审 判 员 陈 军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