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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冒雨进社区,原来是......

时间:2021-07-16 18: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陈法官,感谢您冒着大雨亲自过来社区帮我们解决了这个大难题。”申请人小虹(化名)郑重地向陈星宇法官表示感谢。


    申请人小虹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被申请人梁某长期患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加上被申请人没有配偶,梁某的直系亲属只有年满85周岁母亲的及养女小虹。现被申请人梁某的养老金账户被冻结,造成其没有经济来源,急需指定监护人来解冻被申请人梁某的银行账户。



    承办法官陈星宇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失去经济来源会对被申请人梁某及其家属的生活造成较大的困扰。因此,陈星宇法官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小虹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梁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亲属或当地社区指定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但梁某的养女小虹已经作为申请人,其母亲年级太大,现没有其他亲属能够担任梁某代理人,申请人也没有办法联系当地社区指定代理人。



    为了能够尽快处理本案,化解申请人的困境,陈星宇法官亲自去到当地社区,与社区负责人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及当事人的信息,当地社区了解情况后积极配合,立即指定了其社区的工作人员担任梁某的代理人,并顺利开展之后的鉴定工作。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成年人如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等因自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处理很多事情,需要通过特别程序对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法律评定并作出宣告。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另外,还需要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作为该公民的代理人。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法院可以指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通过此种程序,对因患精神病或其他智力缺陷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上作出认定和宣告,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且有利于确保民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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