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803民初501号公告判决

时间:2022-06-23 17:3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501号 

罗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罗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罗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6317.73元以及支付依照《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2022年1月24日止的利息21904.5元、手续费1573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其他费用)按《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限被告罗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计至2022年1月24日的违约金2506.45元,2022年1月2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607.54元,由被告罗增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607.5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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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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