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955号 黄日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955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黄日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2月2日的透支款本金76189.28元、利息91742.04元、违约金5986.8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18元,由被告黄日光负担。被告黄日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迳付1889.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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